一、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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