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公司申请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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