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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