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表; (2)批准部门的批准证书; (3)该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该企业的资信证明; (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正面免冠照片2张(2寸); (6)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 .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 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 年 7 月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 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7.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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