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营场所证明;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经营场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 负责人居所是指负责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负责人居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a href=http://www.zqzhuce.com>公司注册</a> <a href=http://www.fangchandiya.com>房屋抵押贷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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