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 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 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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