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 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 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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