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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日期:2005/10/11 23:02:27] [字体: ]
  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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