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4.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5.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6.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7.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8.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9.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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