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32-85836637 85803192    |  公司注册  | 商标注册  | 会计代理记账  香港公司、  海外BVI公司注册  |   
  首 页  | 新闻动态 出口退税 | 外资企业注册  |
 首 页 - 技术文章 - 商标问答 - 阅读文章
青岛公司注册,代理记帐 - 技术文章 - 商标问答-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日期:2005/10/28 22:45:10] [字体: ]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阅读:6283次  

复制 】 【 打印
      暂时没有相关文章
网站导航:青岛公司注册 青岛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