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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注册撤销不当申请

[日期:2005/11/5 0:24:38] [字体: ]
  撤销不当申请 
  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 

任何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属《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可以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不管是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的决定,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终局决定,生效后都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在《商标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收回《商标注册证》,并在公告上公布。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撤销商标注册不当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提出撤销的理由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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