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业,1991年注册了“德尔惠”商标,2001年注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2002年,“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其产品被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福州市民刘钰辉于2004年在互联网上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并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体育用品。德尔惠公司以刘钰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刘钰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尔惠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并撤销“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惟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必然妨碍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自己商标的商业价值和凭借该商标的商业信誉在网上获取商业利益。 然而,互联网域名所有权的取得是依照在先申请原则,因此,本案中,“德尔惠中英文及图”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就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器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定前提。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比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含金量,因此,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多强有力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即使未注册仍可对抗恶意抢注行为;已申请但未获得注册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优先权;一经注册便可对抗他人在跨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或使用。 由于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而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又明显是为了商业目的,因此,侵犯了原告的中国驰名商标专有权。同时,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客观上极易造成公众的误认,这种借原告驰名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搭便车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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