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指南 >>>>>>申报

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中,企业的申报行为分为增值税纳(免抵)税和免抵退税申报,申报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入账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作销售账。

2.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入账。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基层退税部门备案,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二)纳(免、抵)税申报程序

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本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业务)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税收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18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若本期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及申报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将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录入,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B,缺少核销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H,缺少代理证明的单证不齐标志为D,缺少两种单证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字母),对该条出口信息的其他项目有关数据暂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并扣除预估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录入。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录入,一并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

2、信息预审。

生产企业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及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行预审。根据预审反馈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但已核查无误的出口单证方可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无法通过预审的当期出口单证,视同单证不齐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下期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报基层管理部门一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

(13)、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以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多报)出口额或低报(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用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全额录入冲减,再重新按正确数据申报录入。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负数录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对上述涉及调整的申报数据,在当期用负数录入全额冲减时,须在该条录入的“备注”中注明原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