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管理机关、期限与预算级次 一、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的申报工作。
二、管理机关: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三、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四、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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