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是否应实行“免、抵、退”税
[日期:2005/9/12 10:35:51]
[浏览指数:6355]
答:《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自营出口的货物,应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规定,你公司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你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你公司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主管征税机关将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给你公司。
另外,你公司还应在每季度未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报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除《申报表》外,你公司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信息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连同《申报表》(第3、4联)逐级下发到主管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根据审批意见对己办免、抵税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免、抵税后仍需退税的,由出口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