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期:2005/9/12 10:39:11] [浏览指数:3498]
答: 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取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的,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