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
外国(地区)企业向青岛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各一份。 |
必须写明代表机构的名称、机构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
2、委任书 -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3份) |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此书由我公司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
3、履历 -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 |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一般代表在申请公司担任至少一年职务。 |
4、身份证件 |
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
5、照片 |
随同以上文件,请提交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3张二寸照片。 |
6、开业证书 |
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营业执照),必须是最新版本(复印件),港澳企业必须提供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这公证文件我司有代办,如蒙惠顾或查询,欢迎致电香港客户服务中心:852-2138
1108 林先生 或 青岛客户服务中心:021 - 51506090, 13501741804 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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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行资信证明 -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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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必须是由银行负责人签署的正本,内容主要包括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基本情况、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等方面。 |
8、常驻代表机构地址办公楼、宾馆的租赁合同(正本)、办公楼租赁证(复印件)和外国(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证明(正本)-
涉外办公楼的租约以及房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