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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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法规和青岛政府有关规定,进入园区的企业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 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按
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最低不得低于10%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
2、设在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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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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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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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四、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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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企业(同上)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先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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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政府有关规定,进入开发区的企业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外“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港口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 征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 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取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港口、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 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 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4、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 惠待遇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 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 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 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款的60%。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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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区政策优惠 |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政府有关规定,进入保税区的企业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一、外汇优惠政策 |
①区内无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
②区内企业既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用外币计价结算。 |
③区内企业外汇收入经批准后实行意愿结汇,可存入区内金融机构,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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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
⑤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区内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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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口优惠政策 |
①进口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自用、仓储、展示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以及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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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区内加工出境的产品免领出口许可证。 |
③企业可通过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从事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务,商品经营经批准后可采用“批量进口、售后核销”的经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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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
①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加工不限量,不征关税,不收保证金。在其它经济区域,对出口加工所进口料件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敏感性商品有限量,内销产品按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②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可允许委托区外加工,经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不设保证金台帐,只需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 |
③保税区企业可直接开展“三来一补”加工贸易,而在其它经济区域,无进口权的企业进口加工的合同由外贸公司代理签约,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均由外贸公司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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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政策 |
①关税。保税区对从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免征关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均免征关税。对于区内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的产品,只对使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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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值税。保税区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增值税,仅对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内销产品需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其它经济区域,出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增值税一律按规定交纳。 |
③青岛保税区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方面扶持国内外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
附注:
申请注册成立青岛有限公司,请下载注册青岛公司委托书,填妥后连同股东身份复印件,传真或发E-mail给我们,我们在收到文件后会立即处理。
下载 :委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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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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