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 [日期:2006/2/4 17:3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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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2006-01-25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下称《实施意见》),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首先明确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程序和需要报送的材料。与2002年制定的操作程序相比,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由7项减少到3项,简化了程序,减轻了企业负担。其次,确定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程序。《实施意见》对劳动保障部门需要认定的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再次,确定了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程序。根据不同税种,征收机关不同的现状,《实施意见》规定了国地税部门受理、审批企业减免税申请的具体程序、减免税计算方法和减免税流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再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年终由地方税务机关将企业实际减免税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各级国、地税部门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二是确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确定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程序。与2002年制定的操作程序相比,下岗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由4项减少到3项。根据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内容,《实施意见》规定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减免税计算方法和减免流程。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定,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四是确定了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年度检查制度内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认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等的管理办法。 五是对《实施意见》下发后需要废止的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和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 据悉,由于2002年制定的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审批期已于2005年底截止,为继续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后,将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实施意见》就是为了配合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而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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