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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范围 (1)(2)(3)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 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