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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位置: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范围 (1)(2)(3)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